妻子离家14年,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离婚时,作为婚姻中付出更多的丈夫,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张某(男)与王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年满十八岁。婚后初期,张某与王某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夫妻感情逐步恶化。2010年,因家庭矛盾王某离家,双方开始分开居住生活,至今已达十四年之久。期间,张某独自抚养婚生子生活,王某未能尽到对婚生子的抚养、教育及保护义务。2024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与王某离婚。经过沟通,被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鉴于王某多年来从不回家,对儿子也不闻不问,也未对这个家尽到其他义务,要求王某给予十万元的经济补偿。
王某则表示,自己至今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常年靠打零工维持日常生活,实在无法承担张某提出的经济补偿数额。
法院调解
法院认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补偿的问题。
在本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亦认可自其2010年离家后未尽到对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离家出走致被告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现要求原告进行适当补偿,应予部分支持。对于相关费用金额,综合考虑被告独自抚育婚生子的时间、婚生子的实际情况、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收入情况等,经数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由原告王某给被告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那么,离婚经济补偿是否有法律支持?又该如何计算呢?
1.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为家庭付出,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2.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如何计算?
离婚经济的补偿方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如离婚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办法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予以确认。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
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过错,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而非按照所谓的“市场价格”。
此外,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只是一种补偿,最终的目的是平衡双方的利益,而非用金钱来衡量感情、责任与义务。数额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