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山县法院行政审判庭充分应用协调、沟通、和解方式化解了一起行政矛盾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某公司职工陈某某与同事一起到外地出差,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致使陈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获得民事赔偿324963.50元。2011年3月21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死亡为工伤。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陈某某因工死亡应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08611.00元,因为陈某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金324963.50元,其获取的交通事故赔偿金324963.50元已经超过工伤保险待遇应支付的108611.00元,决定不再补差支付的决定,并向陈某某家属送达该决定。陈某某之妻庄某某、其母蒋某某、其子陈某认为,县社会保险管理局适用法律错误,应该适用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核算,而不应适用《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核定,应适用双赔原则。2012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兴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兴山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陈某某因工死亡不再补差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兴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官民和谐,在庭前、庭中、庭外三个时段分别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沟通协调,争取第三方陈某某生前所在公司的支持和配合,三方最终达成协议,并予以履行,之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作为一种合意式解决争议、协调官民矛盾的纠份解决机制,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行政诉讼中实施和推行协调机制,具备理论正当性及现实必要性。兴山县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主动汇报,争取党委重视,人大支持,形成合力,促使案件协调解决;增强审判人员行政审判协调工作责任,提高协调工作的主动性;认真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强联系沟通,提高案件协调实效;积极开展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工作,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促进官民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