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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争议 依法理智维权

2024-01-15 11:56
来源: 综合办公室

大家在网购过程中,一定遇到过网购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形,若与卖方协商不成,则会要求平台介入处理。平台介入后,先行向买方退款对卖方是否具有约束力?买方已收的商品该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欧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销售美甲用品的网店,2023年4月,向某在其网店购买美甲笔刷套装一件,向某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欧某协商处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向某向平台申诉,该平台向向某退还部分货款,货物由向某处理。后该平台在欧某的相应款项中予以扣取。欧某因平台给予扣取退款又未收到向某退货,与向某协商处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归还退款,并支付因诉讼必须支出的户籍调档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该买卖合同中,向某无违约行为,相反欧某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依法应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欧某要求向某退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欧某主张户籍调档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该费用均系欧某为诉讼而产生,返还该笔费用无法律依据,亦不应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欧某的诉讼请求。欧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商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与平台内经营者即卖家订立协议来管理、约束卖家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与卖家发生争议时有权介入调查、处理和进行调解。争议发生后,向某选择部分退款并接收货物是其与平台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处理意见,由平台履行至于该退款最终是由卖家承担还是平台支付,是平台与卖家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消费者无关。欧某认为平台处理的最终结果损害了其利益,其也应向平台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向某在与欧某之间交易的过程中无任何违约或过错行为,欧某向向某主张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欧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向某网购不谨慎,惹上官司。欧某在产生争议后,不友好协商,盲目诉讼导致损失扩大,不但未追回货款,还要负担部分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