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山法院紧密结合“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活动的要求,把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兴山作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改进案件执行工作,受到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
兴山县水月寺镇安桥河村村民范某和余某是妯娌关系,本应和睦的一家人,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导致两人关系非常紧张。有天范某在水井旁洗萝卜,把烂掉的萝卜挑出来放在旁边,然而余某却趁范某回家之际又将坏萝卜放回了原处。范某回来发现之后怒不可遏,气愤地去余某家理论。到余某家后,两人情绪非常激动,争吵激烈,情急之下余某拿起一把剁猪草的菜刀将范某左手小指砍伤,而范某也在争吵之中将余某的脸部多处抓伤。经兴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所受为轻微伤(偏重)。范某为此去宜昌中心医院进行了治疗,而余某则是在兴山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确定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余某在入院第二日自动出院。
范某多次要求余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所求未果,为此向兴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余某提起反诉,也要求范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了被告余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9164.66元、原告范某赔偿被告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3144.2元的判决。两项相抵,被告余某应赔偿原告范某6020.46元。法定期间过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但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余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多次要求后仍没得到赔偿,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在收到申请后,多次找被告余某谈话。余某抵触情绪严重,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自己被打了还要赔钱。法院工作人员问及她为什么没有上诉时,余某称自己没有读过书且经济困难也无钱上诉。法院对范某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向她讲解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且针对余某提出的无钱上诉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告知了其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事项。法院还邀请了安桥河村调解委员会主任到场,从法律和情理两方面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法院和调解委员会的不懈努力下,范某考虑到与余某本是一家人,纠纷的起因又是因为一点生活琐事,因此主动做出了让步,同意余某赔偿自己2000元的医疗费即可。余某此时也认识到自己本身的错误,亲戚之间本就应和睦融洽,为此两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余某赔偿范某2000元的医疗费,剩余4020.46元范某自愿放弃。
法院考虑到原告范某长期患病吃药,加之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因此为范某减免了诉讼费175元、执行费50元。范某非常感动,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以后一定和余某和睦相处。余某也对法院执行的结果很满意,愿意与范某化敌为友。
兴山法院一直要求干警转变执行理念,改变执行方法,创新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工作中的调解工作,着重司法为民,通过在执行中说服教育、辨法析理,使案件和解结案,既化解矛盾又促进社会和谐。在该院执结的案件中通过和解结案的已达90%,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