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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法院审结首例“醉驾”案

2012-03-05 17:11
来源: 新闻中心/法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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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不再是纸上谈兵,近日,向某被兴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醉驾入刑”以来,兴山法院审理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被告人向某现年38岁,兴山县人,2011年5月12日14时20分,向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TM125-26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龚某,由兴山县古夫镇后河经麦仓驶往昭君镇,行驶至宜兴线152.4KM时,与孙某驾驶的临时号牌为鄂F89220的轻型普通货车同向刮擦,造成向某及摩托车乘车人龚某不同程度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33mg/100mL,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向某醉酒当时血液中乙醇浓度、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