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虽然离婚了,但我有权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规定的,你不能干扰!”
“你对孩子的爱不多,不能让你见。”
这是早已离婚的屈某和唐某近两年重复最多的一句话。两人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屈。2021年11月因夫妻矛盾经法院调解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屈由母亲唐某抚养,屈某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按照调解协议,儿子在假期可以随父生活,然而屈某多次欲探望儿子并接其子均遭到拒绝。2023年7月,屈某向兴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探视权涉及“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关系、婚姻家庭、儿童心理健康等方面。考虑到探视权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干警加强了沟通疏导工作。经了解,孩子对父亲有很深的感情,为了不让孩子缺少父爱,尽可能地化解双方矛盾,执行干警多次与双方沟通,但都没能成功,一方根据法理据理力争,一方以爱孩子为由不肯妥协。后又通过与被执行人唐某的父亲取得联系,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告知唐某不履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在多方配合下,唐某同意屈某定期探视孩子,双方就此事达成了和解协议,该件探视权纠纷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8月12日是星期六,小屈见到了日思夜想的爸爸,“奥特曼!谢谢爸爸”,看着关系融洽的父子,执行干警们说今天加班很高兴、很值得、同时也感到很温暖。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虽然没了,但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亲情、需要“双向奔赴”,保证孩子有一个美好童年。
法条链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各自对未成年人子女所承担的抚养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双方因解除婚姻关系而改变其共同生活状态,需要确定由哪一方承担直接抚养子女的责任。具体由谁直接抚养,可能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能是由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法律赋予了抚养权、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力。
执行干警有话说:
探视权(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与财产权相比,探视权是当事人实现亲权的一种方式,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
人民法院在执行这一类案件时,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执行法官需要秉持善意执行的理念。既要从维护亲情、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感受,通过疏通、教育等方式化解矛盾,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