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山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宣判了一起标的额为5000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成为兴山法院适用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第一案,开启了全市基层法院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的先河。
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杨某在刘某处购买灯具合计价款15000元,杨某当时没有支付货款,后支付货款10000元,下欠5000元,杨某于2011年8月给刘某出具欠条一份。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买卖合同关系明确、标的额不大,这明显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小额诉讼案件,应当适用一审终审简易程序。经过庭审,承办法官作出判决:“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刘某人民币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普通民事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无论案情简单还是复杂均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终审判决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即使双方当事人不上诉也要等到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才产生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往往有部分当事人仍然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无故提起上诉,故意拖延诉讼、逃避执行。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行了新的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采取“一审终审制”,既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又有效的提高了审判效率。据此,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一审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