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山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了一起继承纠纷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了和谐社会正能量。
【案件基本情况】
谭乙系谭甲与严乙夫妻二人的侄子。谭甲与严乙生前未生育子女,谭甲于2009年因病去世。谭甲去世前,严乙外出至今多年未归;谭乙一家对谭甲进行了一定的生活照料。谭甲去世后,谭乙亦承担其安葬事宜及相关费用的负担。谭甲、严乙的父母均于早年去世。严乙有兄弟姊妹五人,即严甲、严乙、严丙、严丁、严戊,严甲于1993年因交通事故去世,严甲育有严小一、小二两个子女。2021年4月,严乙承包经营的部分林地被征收,以此获得相应补偿款近70000元。严乙经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被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严乙死亡。该案继承诉讼开始后,严小一、小二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案涉遗产的继承权利。
【严小一、小二能否放弃继承】
答案是肯定的,严小一、小二有权放弃分割遗产的权利。严小一、小二的父亲严甲先于被继承人严乙死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的子女代为继承。据此,严小一、小二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据此,严小一、小二以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案涉遗产的继承权利,是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谭乙是否有权分割严乙遗产】
答案也是肯定的,谭乙有权分割严乙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据此,谭乙有权参与并适当分割严乙的遗产。
案件经兴山法院释“典”明法,给双方讲情、理、法、德,最终调解达成协议,由谭乙、严丙、严丁、严戊各分得部分案涉遗产。
从刚进法院时的种种猜忌到走出法院时的欢声笑语,法律“典”亮了这家人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