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数据化时代的到来,各种沟通交流的媒介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微信成为人们沟通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在兴山法院审理的众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常常将双方经由微信互动联络过程中所形成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明相应事实的存在。
在兴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70后的王某某与90后的李某某因抖音相识,后互加微信好友。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李某某因投资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余次,共计50余万元。庭审中,原告王某某称两人的借款经过及转账记录均反应在微信聊天上,法官查看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相应的转账截图,在审查了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确认两人借贷关系成立,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一、微信记录有哪些?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6、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吗?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等微信记录,都属于电子证据。
三、微信聊天记录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载体”要真——要提供微信聊天的手机。截图保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是要具有强证明力需要向法院提交聊天时所用的原始手机、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2.“对象”要对——要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微信号使用者是诉讼的当事人。
3.“内容”要全——要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删除更不能修改,否则将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法官温馨提示:微信记录切勿随意删除,一经删除难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