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警官吗?50万元执行款已经收到了!”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打电话告诉兴山法院干警谭力,感谢执行团队数千里奔波为申请执行人张某兑现胜诉权益。
“我们没有接到公司的通知,不管你们是什么人,都进不去”。5月下旬,兴山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天津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某土木工程公司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时,在该公司门口,当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后,却仍然遭到被保安拦截。执行人员警告:“我们是依法执行公务,如果你们强行阻拦,我们将追究你们的法律责任。”保安依然不依不饶,双方僵持不下。
考虑到是异地执行,为避免矛盾升级,执行干警随即电话联系公司的法务人员。法务部经理闻讯立即赶到现场,向执行干警道歉,并解释到对保安的相关培训不足,导致法律知识欠缺。执行干警对法务部经理和保安进行批评教育:“你们公司不是法外之地,你们今天的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和个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务部经理表示立即汇报领导并进行整改。
对案件的执行,法务部经理表示公司经营确实困难,但会积极履行义务。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土木工程公司将50万元案款汇入法院账户中,并对剩余债务制定了明确的还款计划,该案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