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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法院首份《如实陈述保证书》新鲜出炉

2020-12-30 09:13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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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上午9时,在兴山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合议庭正在以庄严的仪式让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并要求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这是兴山法院积极主动作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保障高质量庭审,保证司法权威的创新之举。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正当行使诉权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往往由于趋利避害等心理,只向法庭陈述于己有利的事实,甚至陈述虚假事实,在其他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给法官认定事实、作出裁判、化解纠纷造成极大的障碍。为促使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兴山法院综合审判庭努力在如何达到最优庭审效果和案结事了上下苦功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试行在法庭调查开始前由当事人签署并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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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庭审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就是一次法庭威严的形象展示。庄严的国徽、肃穆的法庭、严整的法袍,当事人庄重的当庭宣读诚信保证书,不仅对当事人虚假陈述形成了有力威慑,为高质量庭审营造了严肃的诉讼氛围,而且对于督促、规范、教育、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也起到了积极作用。首先,当事人签署并郑重地宣读《保证书》,能唤起当事人内心深处的道德良知,提升自觉性和正义感,促使其真实陈述案件事实;其次,当事人通过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使其清楚虚假陈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产生对自身利益受损的顾虑和对法律的敬畏,起到了预防虚假陈述的作用。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