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兴山法院昭君法庭通过互联网受理了一起沪蓉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案。湖北当阳人冯某驾车在高速上行驶时,追尾低于标准时速行驶的河北石家庄人李某驾驶的车辆,致冯某死亡。受害人冯某的近亲属谭某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石家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通过初步阅卷,办案人员本以为是一件比较简单的案件,谁知道在审理过程中却一波三折。
波折一:原告起诉时有意隐瞒其他权利人。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原告方起诉书上所列四原告分别为受害人的妻子、儿子、父亲、母亲,但在向被告方送达应诉材料过程中,被告石家庄某保险公司提出,起诉状上所列受害人的母亲实际上是其继母,其生母亦应作为权利人参与本案诉讼。办案人员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与原告方取得联系,确认了这一事实,并进一步了解到受害人生母和继母均对其尽了抚养义务,均应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办案人员数次与受害人的妻子谭某和代理人方某电话联系,沟通相关法律问题,耐心做工作,受害人的生母在其妻子的带领下到法庭申请参加诉讼,法庭确认了本案诉讼权利主体,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确保了案件程序上不遗漏当事人。
波折二:当事人迟迟不签收法律文书
本案的三个被告即登记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驾驶员与车主系姐弟关系,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在与三被告电话联系确定送达地址后,办案人员决定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三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在邮件寄出后,办案人员每天都关注邮寄进程,数日后发现投递人员两次向驾驶员及车主投递都没有成功。于是,办案人员又与其电话联系,驾驶员及车主称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大额商业险,所有的赔偿事宜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不太愿意配合处理诉讼案件,故没有签收法院专递。办案人员又耐心向其解释,告知并不是所有的赔偿责任都在保险公司,有可能存在保险公司对部分项目不予赔偿,驾驶员及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与保险公司有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要参与诉讼,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上二被告的车辆也在事故中有一定的损失,可以借此之机到兴山来与受害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驾驶员和车主一方这才签收了法院专递文书,并表示会按时到庭参与诉讼。
波折三:协议基本达成,理赔却欠缺关键材料
为了便于办案人员及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办案人员建立了一个临时的微信交流群,并将原、被告及代理人都拉进群里沟通案件处理事宜。在经过庭前多次组织进行线上调解的基础上,7月7日开庭当天上午在保险公司代理人未到兴山的情况下,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基本就赔偿事宜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只待保险公司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下午就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了。中午一点多,办案人员接到保险公司代理人消息,称缺少受害人生母的供养人信息,上级保险公司未予审核通过。因为受害人生母现居住在重庆,补充材料需要一定的时间,办案人员顾不上中午休息,一方面让受害人生母赶紧联系家里亲属到当地村委会出具相应证明,一方面联系保险公司代理人协商,能否在证明材料出具后通过线上方式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由法庭在线予以审核,以尽快办理协议的审核手续,保险公司表示同意。通过在线补充提交材料,被告方质证后,法庭在线审核确认,调解方案最终顺利通过保险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保险公司远程签署协议后,回传法院确认,其他当事人当场签名确认。当天下午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案件得以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承诺在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赔付款。
波折四:保险公司忘记付款时间
案件处理结束后,办案人员实时跟进,7月30日为周五,下班前办案人员查询到该公司仍未支付赔付款,随即催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哪知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忘记了付款时间,真让法官哭笑不得。8月4日,原告方领取了案款,本案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今年以来,兴山法院积极开展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把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坚持公正高效为民司法的审判实践,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