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兴山法院根据当事人管辖合意,通过综合适用相关域外律、我国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的处理,积极响应了“一带一路”倡议,有助于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因国际货物买卖及货款支付争议,香港某A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兴山法院对位于上海某仓库的涉案货物予以查封。经审查后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查封。随后,案外人德国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该德国公司系潜在的货物所有权人。而后,香港某A公司将关联各方香港某B公司、杭州某公司等诉至兴山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物对价并承担违约责任。不久,香港某A公司又以货物即将超过保质期为由,申请法院对该笔货物变卖处置。经审查,该笔货物系原药,效期即将届满,为避免因保全给关联利益方造成损失,兴山法院决定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及时对该笔保全货物进行处置,并将货款提存于本院案件款账户。
由于香港某A公司与香港某B公司在《销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受何地实体法管辖,查找并确定准据法成为本案处理的重点。承办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争议内容、交易习惯、合同履行情况等,提请合议庭综合研判后,决定适用以与该合同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据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涉案货物自交付时所有权转移至被告公司名下,并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对价并承担违约责任,杭州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2019年4月,中国与欧洲诸多国家签署“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中欧双方正在积极扩大双向投资、深化高端领域合作。同时,近年来,我国正在努力优化国际、国内营商环境。基于此背景,本案法官查明并正确适用准据法,明确货物权属及对价,案件的处理有利于响应中欧“一带一路”倡议,持续优化我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涉案的域外公司在我国境内也设立了分公司,本案的公正裁决,有利于增强欧洲诸国企业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和投资中国市场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