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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有保险也不“保险”

2024-08-05 10:54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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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路大家都知道要购买保险,那买了保险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呢?在哪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012月,郑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汽车,从兴山巴东家中行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正在道路上工作的邱某撞倒并碾压,事发后郑某未停车查看逃离现场,后邱某被他人发现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死因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兴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郑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2021年4月,兴山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郑某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损失18万余元,保险公司于2021年4月履行完毕。2024年5月,保险公司依法行使追偿权,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院审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且逃逸,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车辆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各位驾驶员,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无证驾驶、准驾车型符、酒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安全驾驶,人人有责,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