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舞台的大幕拉开,我们欣赏到的是一场精美绝伦的视觉盛宴,然而幕布的背后不仅有真善美,也可能隐藏着假丑恶。日常生活我们离不开消费,难免遭受各种消费陷阱,这个3·15,兴山法院带您一起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消费权益。
场景一——扫码点餐“点不点”
当你饥肠辘辘来到餐馆准备美餐一顿,服务员却告诉你没有现场菜单,而是引导你进入小程序“扫码点餐”,扫开桌上的二维码,却发现需要授权小程序使用你的个人信息。来到餐馆只为填饱肚子,提供个人信息为哪般?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只能扫码点餐是通过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就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侵害了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该行为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而且如果保管不善,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被泄露的风险。
场景二——持票游览“游不游”
当你穿越人潮终于在某知名景区微信公众号上团购了门票,驱车数百公里预约参观游览时却被告知预约人数已满,在与景区协商使用日期时,景区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导致团购门票“打了水漂”。既然购票成功,为何不能游览?
景区的行为属于预约付款后未履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场景三——打折商品“退不退”
当你熬夜到双眼红肿,终于买到了心仪已久的打折衣服,收到衣服却发现存在破损,在要求换货或退款时,商家答复你“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你该如何据理力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降价促销是经营者的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经营者不能以促销为由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
场景四——虚假宣传“赔不赔”
你逛街时看到某家具店“真皮沙发” 广告,进店选购时商家再三保证是真皮材质,于是你下单买了一套。收到沙发之后你觉得和选购时的手感有差异,怀疑并不是真皮材质,于是将沙发皮套送检,证实材料为人造革。你可以如何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你可以要求家具店退还购货款,并要求购货款三倍的赔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退一赔三”。
消费者维权有哪些正当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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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保留维权凭证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提供所购产品相关的维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购物小票凭证、保修单、发票;
2.录音、录像、网购交易记录、客服聊天记录;
3.保修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凭据;
4.网购的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单据;
5.若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保存好病历及医药费发票。
(二)记住相关维权电话
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