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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刚结,原被告就“勾肩搭背”

兴山法院首例约定适用小额诉讼案件获得良好效果

2022-04-13 14:44
来源: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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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签完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就搭着他的肩膀,笑着说道:“我到时候一定要发个抖音,让大家看看我们这原、被告的关系是有多好!”

周某曾是兴山县某轮胎经营部的负责人,被告李某因向郑万高铁工程运输混凝土在周某处购买轮胎,清单与欠条明确记载着购买轮胎款累计金额达到九万七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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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李某始终未能支付拖欠的轮胎款。周某拿不到钱,李某也苦恼着......

立案庭在审核材料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原、被告双方均已到场且对于所欠金额与证据均无异议。若将该案以正常流程移送至其他审判庭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其中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间则会消耗二人两周的时间,这对于想迅速解决问题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负担。

本案标的额为97200元,而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110,虽远超出年平均工资的50%,但仍在其2倍以内。立案庭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话音未落,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迅速达成一致,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在向二人充分告知小额诉讼的程序一审终审等其他注意事项后,该买卖合同案件迅速立案分至速裁团队进行审理,仅数小时,双方就拿到了法院出具的调解文书。结伴而来的二人,又一同回去了。

调解书上显眼地写着:“根据当事人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进行审理……”相信李某一定能够如约兑现承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