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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应返还,但这次法院驳回了

2023-07-03 17:14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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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错误计算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保额,导致向被保险人多支付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以不当得利将被保险人诉至法院,终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案情链接

某工程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工人投保了两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3月5日。其中一份保险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的保额为600000元/人,另一份保险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的保额为200000元/人。

2014年12月,投保公司员工万某在施工过程中摔伤,经投保公司申请,该保险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1日、2015年12月2日向万某给付理赔款。但在第二次理赔中,保险公司误将200000元的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保额按600000元的保额计算,导致向万某多付了残疾保险金。

2021年10月,该保险公司对公司部分理赔案件进行抽查审计,发现该理赔案件多给付理赔款,保险公司认为万某属于不当得利,后与万某协调处理无果,便向兴山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万某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法院认为

关于该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该保险公司在第二次理赔过程中,由于该保险公司工作失误,向万某多支付了残疾保险金,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万某收到的多支付的理赔款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该保险公司第二次向万某支付理赔款项时即应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同时根据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规定,保险机构内控审计每年度均应进行,据此,该保险公司最迟也应于2019年12月2日前知道案涉权利受损并提起诉讼,否则就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具有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定情形。由此,万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法官后语: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虽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将予以审查,若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当事人行使司法权力救济时,要依法也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