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某公司未经严格审查毕某所提供的公司资质证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与自称公司代理人的毕某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毕某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直接、间接招用十三名工人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施工。2014年9月,毕某因债务等原因失去联系。毕某失联后,某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而十三名工人因劳动报酬问题多次到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信访。后十三名工人于2016年10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裁决某公司向十三名工人支付报酬315100元,某公司不服仲裁向兴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昭君法庭2017年7月受案后,经过审理于2017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某公司向十三名工人支付报酬315100元。宣判后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该案昭君法庭依法及时受案,并就信访问题作出评估。审理中,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严格法定程序、做到程序法律与实体法律并重、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同时消除了一起涉众信访隐患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