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廖某因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而被从重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022年9月21日晚,廖某在兴山县古夫镇一餐馆进餐时饮酒。廖某餐后自认为饮酒不多,心存侥幸驾驶私家车前往城区方向,见前方有公安民警设卡路检,廖某迅速倒车并转向其它方向逃跑。设卡民警见廖某车辆异常行驶,具有重大涉案嫌疑,立即驱车追截盘查,廖某拒绝停车接受检查,逃跑途中慌不择路,驶离道路抛锚后被民警查获。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表示认罪认罚。经鉴定,廖某属于醉驾范围。
法院认为,廖某驾驶机动车时醉酒程度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但鉴于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法律知识链接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