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出游热情的不断高涨,游客在景区游玩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况不断发生。那么,在景区游玩时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李某一家人购买某景区门票后参加了漂流项目。因当天景区安排有大型活动,客流量激增,漂流过程中,李某及其女儿的漂流皮筏艇遭到后方皮筏艇的撞击并侧翻,李某及其女儿的头部、双腿及脚踝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挫伤。事后,李某要求景区赔偿,但景区认为其已尽到必要安全保障、安全警示和及时救助义务,应当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景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通过围绕涉案的各方主体责任、赔付情况等进行释法说理,经过多轮沟通调解,最终由旅游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景区有责任确保参与者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及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游客则应遵循相关规则,避免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在事故发生时,明确责任归属和赔偿机制对于维护游客权益以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