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上午10时,兴山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我县“醉驾王”案件,并首次“顶格刑”从严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近年来兴山县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刑罚最重的一例。
简要案情:2020年4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KB233小型轿车载其妻从家中出发,前往榛子乡办理离婚手续,被调解二人矛盾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0.08mg/100ml,呼气酒精检测为372毫克/100毫升。2020年6月2日15时许,舒某某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前往榛子乡加油站加油后返回,途经幸福村古家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5.24mg/100ml,呼气酒精检测为402.8毫克/100毫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舒某某两次酒后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330mg/100ml,超醉驾标准4倍多,创下兴山“醉驾”史上的最高纪录,堪称“醉驾王”。且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属于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虽然被告人舒某某对本案认罪认罚,但考虑其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较严重,故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希望本案的审理能够再次警示每一位公民,认真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切忌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做“千古醉人”,远离酒驾!本案快审快结,当庭宣判,有力震慑了危险驾驶这一类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