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法院昭君法庭在学习教育整顿活动中,克服“工学”矛盾,抽出两天半时间往返千里到房县、丹江口等地调查核实案情。
2021年3月中旬,十堰房县的王某向昭君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兴山的吕某赔偿其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赔偿款七十余万元。该案虽是一件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但案件一受理就无法往下推进,因死者黄某可能尚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未作为原告参与案件诉讼,原告王某也不清楚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亦有排斥其他利害关系人享受权利的可能性,核查案件的主体尤为重要,否则会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7日中午,昭君法庭干警在另一案件审理完毕后即驾车前往房县、丹江口等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连夜在房县县城找当事人了解案情,第二天一大早,又前往房县土城乡葛坪河村、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太山庙村调查走访,第三日又赶往房县上龛乡苍坪村进行调查走访。在葛坪河村了解到出具证明的老支书在田间劳作,为不误农时,下到田间地头向已退职的老书记进行了解走访,在水田沟渠边就地制作询问笔录。宾馆房间、镇政府办公室、村委会、当事人家门口、水田沟渠边都成了办案干警的临时办公地点,兴山法院干警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受到了当地村干部和受访群众的一致好评。
通过昭君法庭干警认真务实的调查走访,使得该案的权利主体得以明确,基本事实得以清楚,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又方便了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更有利于案情的查清,为该案公平与公正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