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法院联合水月寺镇政府、镇派出所等部门,对位于兴山县水月寺镇树空坪村五组的一违规建筑依法进行了拆除。
该房屋为申请执行人兴山县树空坪矿业有限公司所有,余某某在租赁期间违规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和扩建,租赁合同到期后,所有权人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房屋交付未能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因被告余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5月29日法院向被执行人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余某某将位于水月寺镇树空坪村的租赁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兴山县树空坪矿业有限公司,并自行拆除对租赁房屋的改建和扩建部分。2013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某某定于2013年10月13日从涉案房屋内搬出,并在搬出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房屋拆除,一个月内不拆除,视为自动放弃房屋残值,但被执行人余某某截止2014年12月10日都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兴山县树空坪矿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这次执行任务,本院执行局预先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又前后会同各相关单位召开了2次现场会议,确定了执行时的具体人员安排,确保了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12月11日上午7点30分,执行人员对房屋内全部财产及设施进行摄像、清点登记,之后一起将物品运至安置房内,逐一对照登记表核对摆放,并全程录像。随后,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了拆除。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情绪稳定,对本院的执行工作表示了理解,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其行为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损失表达了歉意。法院依法办事、执法为民,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