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我县持续遭遇高温“烤”验,在抵御高温的同时,大家也要注意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兴山法院制作了法治“大礼包”,伴您清凉一“夏”。
→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高温津贴是什么?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同时也需要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特别提醒: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而放高温津贴二降低劳动者工资。
→夏季戏水需谨慎,可能会承担哪些责任?
游泳、戏水成为不少人的消暑选择,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若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孩子溺水,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监护失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游泳池、水上乐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也需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天热心态“易爆炸”,如遇摩擦,需理性处理!
夏季气温高,许多居民会选择外出就餐、饮酒,而饮酒会加重天气炎热带来的急躁不安情绪,一些小摩擦纠纷可能升级成打架斗殴。请大家保持理性平和心态,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如遇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现象,请拨打110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