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鄂0526破2-2号
2025年7月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北兴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2025)鄂05破申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湖北兴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除银行存款161.95元外,对外无债权,仅有一批陈旧设备存放于新疆,经债权人一致同意后,由湖北兴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王大干代为处理,变卖价款为25000元,目前该公司可供分配资产总额为25161.95元,但该公司经确认后的债务总额为10253208.04元。本院认为,湖北兴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已无恢复经营的可能,无法通过重整、和解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裁定宣告湖北兴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