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山法院积极践行“互联网+”模式,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依托诉调对接加强诉前调解力度,成功化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发出首份“诉前调书”字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刘某自带机械在被告黄某承包的某镇采石场做事,被告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机械费用后,余款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经原告多次讨要后未果,遂于2022年3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下剩租赁费用27390元。
承办法官了解到刘某的难处后,立即电话联系被告黄某,黄某答应第二天来庭解决此事。2022年3月22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调解员依法将该案推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利用该平台的音视频功能进行诉前调解,同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制作调解书。
本院依据调解录像以及相关证据,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并当即制作了(2022)鄂0526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并明确该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诉前调书”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案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要求,明确了诉前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案件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而是编立为“诉前调书”案号。“诉前调书”案号的民事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在一方当事人不按期履行文书中的协议约定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比诉讼程序来说,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具有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为便捷的优势。